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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1-07-04 23:20:29  浏览:

 

 

闽技术师院教〔20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指导和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章程》,设立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以及审议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校教育教学规划、发展方向、办学思路等重大决策进行咨询和审议,对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制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进行论证、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9-27名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常任委员。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占委员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不担任处级职务的专家占委员总数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原则上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协调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二级教学单位可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章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建制同于校级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兼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向校级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在职在岗;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三)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熟悉学校教学基本情况,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作风正派,公正廉明,责任心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选聘办法。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经基层单位推荐或者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二)二级教学单位产生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民主推荐产生,经党政联席会确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每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届中若因工作调动、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应根据缺额委员产生渠道,依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

(一)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有关活动;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方案;

(四)学校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五)学校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六)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一)遴选、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二)评定校内各类教学奖励和荣誉;

(三)评审并验收校级立项的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流课程、一流专业、重点建设实验室、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奖);

(四)评审学校推荐上报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流专业、一流课程、重点建设实验室、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

(五)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十三条其他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情况;

(二)指导学校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对各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为学校教学工作重要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四)依照相关规定审查处理跟教学有关的申诉案件。

第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委员会主任因故暂时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履行。

第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以上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可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决定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委员未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等权利。

第十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复议申请人如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亲属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学院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款。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委员构成、职责等要求参照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自行确定,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