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教学督导组的督教、督学、促教、促学作用,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推进教风学风建设,切实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校教学督导组机构挂靠教务处,是在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在教务处的组织下,对全校本科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的组织。由16-20人组成,组长由教务处副处长兼任。
第三条 校教学督导组是全校教学工作质量监控机构,不同于教学行政职能机构,主要以本科日常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为主,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学生活动、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教学安排、各级教学管理等进行督导。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选聘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事业和本科教学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教学效果、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具有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品质和坚持原则、甘于奉献的精神,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督导的常规工作和教务处临时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优先推荐获得过“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等荣誉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学创新大赛”“课程思政”等奖项的教师。
(六)获得过“教学名师”的教师自然增补为当届校督导组成员。
第五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任
一般经本人同意、学院推荐、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组的具体任务
(一)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参加学校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二)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见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和了解,及时反馈师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信息,听取师生对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预测建议;
(三)对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等教学条件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调查、了解学校各学院的学风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督导意见为教师职称评审、教师的聘任与考核、优秀教师遴选、优秀课程、优秀教材和优秀教学成果等的评审提供依据;
(六)校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和质量监控;
(七)向校领导反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其它教学督导与教学评价工作。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方式
(一)校教学督导组每次督导需由3名成员组成一小组,经常性深入课堂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学时,每月听课一般不少于4学时,并做好相关记录,学期末上交一份督导总结。
(二)督导听课小组每次听课后要与被听课教师进行交流,及时提出评课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教务处,为教学工作简报提供信息。校教学督导组在“督”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导”的作用,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使其胜任教学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三)为保证教学督导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督导会议。
第三章 校教学督导组工作的考核
第八条 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学校有关处室及各学院应大力支持与配合校教学督导组,为正常工作开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第九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考核由校教务处负责,并接受群众监督,不称职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在受聘期间,教务处按实际工作量,每月发800元督导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