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卓越职教师资实验班”(以下简称“卓越班”)的学生管理行为,维护班级教育教学秩序,充分调动班级学生在课程学习、文化活动、教学实践等方面的积极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卓越班学习的我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卓越班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校内组织的其他教学、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享有卓越班提供的各项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
(四)在卓越班阶段考核认定中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卓越班形象,遵守卓越班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
第三章 荣誉分值管理
第五条 荣誉分是根据卓越班学生在学期间在班内关于教学、科研、实践活动等各项表现的分值转换,是对于学生日常表现的综合衡量和计量工具。
第六条 学生荣誉分认定项目包括文化活动、竞赛活动、科研成果、教育实践、任务达成五个模块(附件1)。
(一)文化活动:学生在由卓越班开展或推荐的各类讲座沙龙、素质拓展、文体比赛等学生活动的参与情况。荣誉分以参与次数进行统计,默认记1分。该模块根据班内各项活动的考勤记录进行认定。
(二)竞赛活动:学生在各类创新技能、文体比赛等各类竞赛活动的参与情况,其中比赛类获奖的可按照对应等级累计加分。荣誉分以参与次数进行统计,每次活动根据具体活动的级别设定分值,省级及以上计3分,校级计2分,其他计1分。省级及以上的比赛活动获奖的,可加分。省级个人获奖:一等奖 3 分、二等奖 2 分、三等奖1分,省级以上个人获奖的,在省级个人获奖的标准上加2分。团队获奖:成员按照相应个人获奖级别的50%计分。该模块根据学生提供的参赛凭证、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在计分统计中从严把握。
(三)科研成果:学生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各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为第一发明获得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或独立主持、参与排名在前 2 名的科研项目等情况,可按照成果情况累计加分,每项科研成果默认计3分,不重复计分。该模块根据学生提供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学生与导师以外的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计入荣誉分计分。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刊物,在计分统计中从严把握。
(四)教育实践:根据学生随导师进行的教育实践情况、完成导师的任务情况等,可获得相应荣誉分。荣誉分以实践天数进行统计,每半天计1分。该模块根据《卓越职教师资实验班教育实践记录表》(附件2)的填写情况进行认定。
(五)任务达成:完成卓越班发布的工作任务可获得荣誉分。荣誉分以任务次数进行统计,每项任务根据难易度、完成度计算相应的荣誉分(1-3 分)。该模块根据卓越班班主任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第七条 荣誉分实行累积计分制,自学生进入卓越班起至退出卓越班或正常结业,实行动态管理,连续累积。
第八条 “教学实践”和“任务达成”模块每年度计分不超过20分,其他模块计分不设上限。
第九条 学生可通过“学习通”平台报名选修、参加、领取班主任发布的各类课程、活动、任务,完成后给予相应荣誉分。
第四章 荣誉分加权计算
第十条 卓越班目标是培养造就一批教育情怀深厚、专业基础扎实、勇于创新教学、善于综合育人和具有终身学习发展能力的高素质职业教育教师,因此在荣誉分的累积计算上采用具有侧重点的加权计分模式。
第十一条 加权荣誉分公式
S=N1*10%+N2*25%+N3*25%+N4*25%+N5*15%
(S 代表学生个人加权荣誉分值,N1代表文化活动计分,N2代表竞赛活动计分,N3代表科研成果计分,N4代表教学实践计分,N5代表任务达成计分)
第五章 阶段考核
第十二条 卓越班每学年结束前组织进行学生的阶段考核,包括学业成绩考核和荣誉分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学业成绩考核要求卓越班学生保持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30%,补考、重修成绩按照60(百分制)计算排名,不得出现学分不足的情况。
第十四条 卓越班实行学员考核和退出机制。学业成绩考核不合格,或违反校纪校规、卓越班规章制度,做出有损卓越班形象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自动退出卓越班,结果通报学生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五条 卓越班结业时,按照同期学员加权荣誉分值从高到低排序,排名位于前10%的学生为优秀,两年考核均为优秀的学生,授予“卓越职教师资实验班优秀学生”证书。两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颁发卓越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对考核结果、荣誉分认定有异议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复核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卓越职教师资实验班荣誉分认定量化标准
2.卓越职教师资实验班教育实践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