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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时间:2021-07-04 23:43:30  浏览:

 

 

 

闽技术师院教〔2024〕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的学位授予的专门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等相关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审议、评定和评估等职责。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评定分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组成。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少于9人(含9人)组成,委员会委员总人数应为奇数;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2人,由相应分管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一般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单位负责人组成;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管理工作需要下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负责统筹、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校学位办挂靠教务处;

6.学士学位授予、授权工作由教务处牵头。相关学院(包括继续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等)协助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分别对相关审议事项负直接责任;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能够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熟悉学位授予工作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4)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发展状况、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工作能力。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9人(含9人)组成,总人数为奇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2.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一般由学院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担任。委员专业背景须涵盖学院主要学科专业;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设秘书1人,一般由学院教学秘书兼任;

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定章程,含人员组成、产生、调整、任期,以及议事规则和议事范围等,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换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二)委员在任期内可以调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由其行政职务岗位接任者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发文公布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如主席在任期内因职务变动等不能继续履职,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各类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工作;

(二)听取学校学位办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工作汇报,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授予来校留学生各级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的决定;

(二)作出拟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表决;

(三)协助受理对学位申请有关工作的异议与复议等;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其协助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学院各类学位审核和信息上报、公示等工作;

(三)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中的申诉和异议问题;

(四)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赞成票需达到表决票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的,必须事先向校学位办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和列席人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审议内容及过程。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与学位有关事宜可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履行,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及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有,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闽技术师院教〔202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