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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1-07-04 23:28:19  浏览:

教务处〔2021〕13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年教师配备导师工作,更加明确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的职责,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不断提高我校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导师制由导师在师德、教学、科研诸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提高他们的教育科研能力,从而使青年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组织考核以及建档等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四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监督及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的检查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落实检查等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六条 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三)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系列的在职教师,具有与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背景。

(六)能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导师岗位职责。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

(一)各学院根据导师任职条件,择优选定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及人事处备案。

(二)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一名青年教师,不超过两名。

(三)所在学院与指导教师及青年教师需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待遇和考核要求。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根据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使青年教师在指导期内达到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

(三)指导期间,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四)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8学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五)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听课手册,听课记录将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指导教师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青年教师所在学院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六)指导期间,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如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

由青年教师所在学院组织实施,其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待遇

指导教师每学年指导一位青年教师且考核合格由学校给予补贴800元。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青年教师所获得的荣誉或出现的教学事故,享受或承担一定比例(20%-30%)的奖励或责任。

第三章 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的范围

(一)新录用或调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暂无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经历的专任青年教师,列为导师制培养对象。今后每年新补充的中初级专任教师(不含引进的副高职称的教师)均自然列入培养对象。

(二)其他经教务处、学院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的职责

(一)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求教,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主动、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深入指导教师课堂听课(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和其他教学环节,并做好听课记录和小结。

(三)积极承担单位分配的教学、教学管理和其他社会工作。

(四)认真专研教材、教学大纲,查阅相关教学资料,研读与所授课程相关的文献资料,在导师指导下撰写教案(讲稿)。

(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承担适量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课、课堂讨论等基本教学环节工作,并熟悉各环节的基本规范。

(六)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积极参加进修、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期间,仍应在每学期末向指导教师书面汇报进修情况)。

(七)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学院及教务处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留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指导期

硕士以上毕业的青年教师指导期一般为1-2年。经指导教师指导一年后,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应达到良好水平。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过程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各学院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通过组织青年教师试讲、检查教案和听课笔记、答辩等形式,结合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科学研究,考核青年教师及其导师执行培养计划的进程和结果。如考核不合格,教务处、人事处要协同学院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四章 附

第十五条 各学院每学年对指导教师指导与青年教师进修情况作出全面考核总结,其考核结果存档备查;对积极履行职责的导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报至教务处。

第十七条 在指导教师聘任期间,教务处、人事处要对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进行中期抽查、考核,如发现问题,则协同各学院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