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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控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1-07-05 11:44:40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和尽量避免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得到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因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发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具体分类及其处理详见《教学事故等级界定表》。

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提交事故发生的书面报告,所在学院或单位领导应及时组织核查,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报告单》(附件2),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与处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由教务处发文执行。一级教学事故由分管副校长核定,二级和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有关教学事故档案记载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因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教学秩序和损害学生学习权益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教职工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时,上课前有责任及时通知相关班级学生干部或本单位分管教学领导或教学秘书,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消除不利影响。事故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教学秩序未造成影响的,可以免于处罚。

构成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当月绩效岗位津贴,并推迟一年评聘高一级职称或职务。构成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当月60%的绩效岗位津贴。构成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或部门通报批评,扣减当月30%的绩效岗位津贴。

一学年累计构成两次三级事故的责任人,第二次参照二级事故处理;一学年累计构成两次二级事故的责任人,第二次参照一级事故处理;一学年累计构成两次一级事故的责任人,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降级(或降职)、调离岗位甚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申诉与仲裁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若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处理不当,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复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诉书后,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听取事故责任人申诉相关情由,并进行复议和仲裁。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仲裁为最终裁定。

四、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和等级界定表

     2.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