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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3-09-01 16:36:09  浏览:

 

 

 

 

 

 

闽技术师院教〔202321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通知

 

各相关单位: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386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及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三条 普通本科学制一般为4年,普通专升本学制一般为2年,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2年。除应征入伍、休学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不计入修业年限外,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均计入修业年限内。

第四条 允许学有余力的四年制普通本科学生提前修读,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其修业年限最短可缩至3年。

第三章 学分额定

第五条 各专业总学分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要求,并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额定学分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 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安排学期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包括课堂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

(一)一般课程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16

(二)大学体育、实验课、习题课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32

(三)专业实习实训、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根据《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设置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若无规定,按照1学分对应32学时关系设置。

(四)网络课程的学时与学分计算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章 学分修读

第七条 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

第八条 学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表完成课程修读。

第九条 学校教学安排确定后,学生可根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选课。

第十条 辅修专业的学分修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分修读根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修读课程应经过考核方可取得成绩。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或者及格以上者,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课程名称相同的跨学期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特定课程不按该规定执行的,须教务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由开课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根据课程特点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换算百分制的以该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取中取整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实行绩点制。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状况。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按百分制记载的,课程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60时,绩点=0

成绩≥60时,绩点=(成绩-50/10(保留小数点后2位)。

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不含通识选修课。

第六章 课程学分互认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

(一)转入新专业前修读的课程;

(二)参加校外[含国(境)外,以下统称校外]学习交流交换的课程;

(三)受培养方案变更影响的课程;

(四)辅修、自考本科第二学历的课程;

(五)重新高考录取学生原在校期间所修的课程;

(六)修读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等相关课程;

(七)其他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互认的课程。

第十六条 互认原则

(一)校内课程的学分互认

1.学分认定遵循学习量对等的原则。申请认定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分数应不低于学生所在专业对应修读课程的要求。

2.学生已修读课程的课程代码与应修课程相同,可直接认定,无需办理手续。

3.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压缩某门课程的课程学时,或同名课程学分不同等情况,造成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低于原要求学分,允许以少换多,但学分差应控制在2学分以内;或人才培养方案取消某门课程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安排补修,由开课单位拟定替代方案。

(二)校外课程的学分互认

1.赴校外交流须经学校批准,未经批准,自主到校外其他大学学习的,其学分不允认定。

2.一般情况下,按照学分相对等量互认的原则,因各校教学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允许互认课程学分以少换多,但学分差应控制在2学分以内;若外校的学时学分换算规则与我校差异较大,可遵循课程学习量基本对等的原则,即学生在校外修读课程学时按照本专业相应学时学分换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按“二舍三入、七退八进”的原则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由学生所在学院酌情拟定合理的认定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

3.申请认定的课程为必修课的,其实际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本校培养方案相应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

4.所修课程若属于本专业知识范畴,但不属于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

5.修读课程内容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时,可申请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通识选修课。

6.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校外重复修读,不予认定。

7.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赴外学习期间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在返校后选择补修相似课程并予以学分互认,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课程修读替代方案;如不及格课程为专业选修课程,学生也可选择返校后修读其他专业选修课程,满足专业选修课的毕业学分要求。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执行。

(三)其它课程的学分互认

1.转学、转专业前修读的非现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通识选修课。

2.互认为通识选修课的课程归属,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课程内容进行判定。

3.修读日语、印尼语等非英语课程的学生,成绩及格,可免修培养计划中的大学英语课程,取得学分。

4.修读辅修专业所取得的主修专业不需修读的课程学分,自考本科第二学历全省统一考试的核心课程所取得的主修专业不需修读的课程学分,重新入学的学生入学前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相应类别的通识选修课学分。

5.学生通过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等学校指定的学习媒介修读的课程,属于本专业知识范畴,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学生申请修读的课程不能超过两门。

(四)同类课程间的互认原则

同类课程之间的互认原则遵循理论课互认为理论课,实践课互认为实践课,实验课与实践课之间可视情况进行互认;若一门课程既包含理论学时也包含实验学时,可酌情拆分互认为理论课、实验课或实践课。

第十七条 成绩换算规则

(一)校内课程互认成绩换算规则

1.校内课程互认后,成绩原则上按照被互认课程1:1的成绩录入。

2.多门课程合并互认为一门课程,每门课程成绩均要合格,成绩按照被互认课程学分权重计算。

(二)校外课程互认成绩换算规则

1.成绩记载方式为百分制或等级制,能提供百分制成绩证明则按原成绩录入。

2.成绩记载方式为“ABC.....”等级形式,则根据下表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绩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50

3.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制,则根据下表对应关系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55

4.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合格(P):85、不合格(F):55

5.课程及格分数为50分,分数换算成60分及格分数的公式:所获得的分数×4/5+20,满分不超过100分。

6.课程及格分数为40分,分数换算成60分及格分数的公式:所获得的分数×5/4+10,满分不超过100分。

7.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认定标准,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 办理流程

(一)校内课程互认流程

校内课程互认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三周至第五周。

1.开学初第三周,学生可登录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并填写《本科生课程校内学分互认申请表》,提交成绩单原件至学生所在学院进行申请。

2.开学初第四周,学生所在学院整理汇总学生申请材料,填写学分互认说明表,并将学分互认说明表发至开课学院。

3.开学初第五周,开课学院将学分互认说明表发至学生所在学院。学院教务管理人员登入教务系统完成学分互认操作,并将原始成绩单作为原始成绩存档。

(二)校外课程互认流程

1.赴校外交流的学生在拟申请赴外交流交换前,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对方学校提供修读的课程清单,进行课程匹配选择和确认。学生可登录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并填写《本科生交流交换修读学分计划表》,提交学院,学院须对上述学生在选课时做必要的指导和规划,并保存备案至教务处。

学生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在出发前无法确定课程修读计划,或抵达交流学校后需对原修读计划进行调整,经学院批准后,可在我校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制定或调整课程修读计划,并及时报备学院和教务处,确保其校外修读课程学分顺利认定。课程修读计划的调整需符合本办法中关于校外课程的相关要求,学院须对《本科生交流交换修读学分计划表》进行审核,明确告知学生后续课程。

2.校外课程须附上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未体现在成绩单中的实验、实践等学时,需提供对方学校出具的课时安排或其他正规证明材料),以及在外修读拟互认课程的课程大纲或简介,登入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并填写《本科生课程校外学分互认申请表》,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由学院依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其学分认定及录入成绩。

学生在校外修读的课程可互认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任意学期的课程,互认后课程的归属学期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中互认为通识选修课的课程归属,由教务处根据课程内容进行判定。

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以对方成绩单复印件和互认对应表等相关材料作为原始成绩存档。

3.赴外交流交换的学生应于返校后三周内到所在学院申请学分认定,逾期不予办理。

(三)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等课程互认流程

1.学生通过修读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等学校指定的学习媒介上的课程进行学分互认,在开课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该媒介上的课程简介和课程大纲、学习要求等佐证材料。

2.学院审核并同意学生修读认定的学习媒介上的课程,必须不低于所学课程的教学难度、教学要求。

3.学生修读后,需提供修读时间、考核情况等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九条 学分互认工作是一项严肃的、且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应通过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研究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重大事项及实施方案。课程学分认定事宜可由开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授权相关人员具体执行,但认定结果应由开课单位严格把控。

第七章 奖励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技创造、社会实践、劳动教育、技能培训等各类教育活动,取得具有一定意义的成果或考核合格,经规定程序后认定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奖励学分可以认定为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实践类课程一至两门(上级部门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除外)、通识选修课4学分、专业选修课4学分。奖励学分认定的课程的内容与性质须与获得该奖励学分的教育活动的内容与性质相近。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年同一学生,参加多项教育活动获得的奖励学分可以累加。参加不同级别同一教育活动只计最高级别奖项,不重复累加。同一教育活动认定奖励学分后,就不能参加其他项目或课程认定。

第二十三条 奖励学分适用范围

第一类项目:学生在校内参加的各类学习实践活动,包括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学生社区劳动、社会实践、技能培训等。

第二类项目: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类学习实践活动,包括实习实践、创新创业交流、学术交流、文化交流等。

第二十四条 认定对象和有效时间

奖励学分认定的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获取有效时间为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

教务处负责以上项目的归口管理,学院负责本学院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学分计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认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

组织单位负责的项目与活动应汇总到教务处统一公布。教务处首次公布可以认定为奖励学分的项目与活动后,以后每学年仅对新增项目进行审核并公布。

新增项目是经申报并审核通过的当年启动或是单次开展的项目。项目申报、审核流程为:组织单位在活动前提交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批后,统一公布。

(二)学生申请

奖励学分原则上以一个学年为审核认定周期,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

学生在教务系统上申报时,须上传相关材料,明确申报的奖励学分所认定的课程性质及类别、学分及成绩。

(三)审核制度

奖励学分项目均采用学院审核制度。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依据相应细则对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后,录入相关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分换算

(一)第一类项目学分换算

1.学生参加奖励学分项目的计分单位是活动积分(以下简称积分)。具体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2.积分累计至一定分值可获得相应学分,并进行成绩考核。学分认定及成绩考核办法按下列方法换算:

项目活动累计积分4者,可获得2学分。其中,4≤累计积分<5者,成绩为“合格”或“65”;5≤累计积分<6,成绩为“良好”或“85”;累计积分≥6者,成绩为“优秀”或“95”。

3.已经获得奖励学分认定并核定成绩者,其多余积分,可继续申请学分认定,但是不能跨课程归属认定。

(二)第二类项目学分换算

第二类项目获得的学分,为经历学分。凡参加境外学习实践交流活动并通过审核的学生,不论参加交流的项目时间、项目类型、交流次数,均只记录一次,获得2学分,成绩记录为“合格”或“65”。

第二十八条 检查与监督

教务处负责对以上项目学分认定的申报、审核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凡涉嫌有不诚信行为的,经查实将作相应处理,包括取消项目所得学分、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八章 其他学分认定

第二十九条 《大学英语》课程学分认定

修读《大学英语》课程的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在读期间通过规定考试或是参加学校规定赛事,取得一定成绩,达到较高外语水平,并登入学校指定的在线学习平台完成相应学期学习,成绩合格者,可免修免考当学期及以后的《大学英语》课程,并获得成绩。

第三十条 认定程序

(一)  发布认定要求

教务处首次发布可免修免考《大学英语》的相应考试及赛事要求,以后每年仅对新增考试及赛事进行审核并公布。

(二)  学生申请

学生登教务系统,根据要求上传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审核材料,根据教务处发布的要求,录入成绩。

第九章 毕业学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毕业学分要求根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提前修满本专业学分,且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可向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但是须提前1年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修读计划表,经学院研究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在学习结束前,经重修仍有应获得而未获得的课程学分累计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准予结业。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继续申请课程重修,如果达到毕业条件,符合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换发证书的毕业时间和授予学位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填写。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明确职责分工、审核流程,并报备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第一类项目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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