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教〔2021〕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设立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成与任期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一般为单数。内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其他委员主要从我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中遴选产生,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各二级教学单位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章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13人组成,内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其中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委员主要从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中遴选。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均为四年。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听取校学位办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工作汇报;
(三)通过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的决定;
(二)作出拟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表决;
(三)协助受理对学位申请有关工作的异议与复议等;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其协助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各类学位审核和信息上报工作;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学位授予情况;
(四)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有关事项及原因;
(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六)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每年6月应召开一次审议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会议。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的形成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委员(含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所召开的全体会议,其他人不得替代委员出席会议。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按委员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与学位有关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