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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业教育教师发展联盟章程

发布者:  时间:2022-04-13 10:46:19  浏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福建省职业教育改革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福建省职业教育教师发展振兴步伐,形成政、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发展,为推动新时代新福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人才支撑。在福建省教育指导下,由各方自愿加入共同组建福建省职业教育教师发展联盟”,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福建省职业教育教师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在福建省教育厅支持和指导下,以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为发起单位,政府机构、研究机构、中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自愿组成的开放性、非营利性、非法人的职业教育教师发展协同创新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在福建省教育厅指导下,紧密围绕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整合政、研、校、企各种优势资源,协同创新,共同推进我省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其运作

    第四条  理事会实行常务理事长制,发起院校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常务理事长单位

第五条 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确定:

(一)副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名单由发起单位联盟大会推荐,由出席联盟大会的全体成员等额选举产生。当选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需获得出席联盟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二)有意向成为联盟理事单位的,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联盟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方可确定为联盟理事单位。

联盟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联盟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理事长由联盟理事长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可推荐1名主要领导担任联盟副理事长;联盟常务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主要领导担任联盟常务理事;联盟理事单位可指定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联盟常务理事会由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七条 联盟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立或撤销联盟下设的工作机构的方案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制定的联盟规章制度;

(六)审议通过联盟理事提出的议案;

(七)审议和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作出决议,需经参会理事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联盟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行政领导、教育专家、专业人员担任顾问,负责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提供专业指导。

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制定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联盟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

十一 联盟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 联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并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提交职业教育教师发展议案;

(四)审议和确定新的理事和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联盟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为联盟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秘书长由发起单位指派人员担任,副秘书长可由副理事长单位指派人员担任,常务理事单位指派专人为秘书处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盟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负责筹备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联盟下设思政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实习实训委员会、学术研究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联盟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成员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联盟成员单位证书(或签订合作联盟协议)。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有参与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和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联盟成员有优先享受师资培育、信息交流、决策咨询平台资源共享权利;

)联盟成员根据需要,有相互签定单边或多边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

自愿加入及退出本联盟。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认真履行联盟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

)积极主动配合联盟秘书处的工作,保证联盟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联盟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协作,自觉维护信誉,树立联盟良好形象,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四章 主要工作

第十九条 联盟的主要工作

(一开展需求调研。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全省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基本情况和培养培训需求专题调查研究,为行政决策提供基础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聚焦师资研究。联盟下设职业教育教师发展研究院,积极发挥智库作用。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瞄准职教师资培养高地,推进研究院建设,在制度建设、高端学术研讨交流、应用型理论层面课题研究等方面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工作,开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研判。

(三)共育师资队伍。联盟内院校在教师交流、教师培训、教研科研等方面合作互助。努力筹措经费,定期与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共同发布教研科研课题,支持、引导和激励职业院校教师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与专业素养;职业院校新入职教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校长分层分类开展专题研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共建品牌专业共建若干个紧密对接地方主导产业的专业,选派优秀博士教师到中、高职院校担任共建专业第一带头人,由三方共同制定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共同开发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实训基地等。

科研项目。各联盟院校充分利用优势科技与研发力量,对联盟内有前景的科研课题、产业项目进行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技术指导,联合申报重大研究课题,联手承接社会服务项目,联系、参与企业的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社会的影响力。

畅通实践渠道。建立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协作共同体,在企业设置访问工程师、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提升“双师型”骨干教师专业技能。

创新培养模式创新“工匠之师”培养模式,有力促进职教师资培养的专业性、职业性、师范性“三性融合”。积极争取省厅的招生扶持政策,创新招生与培养模式。

(八)举办职教论坛。不定期举办各种职业教育论坛、学术峰会,邀请全国知名专家作相关研究方向的主旨报告。

(九)开展技能竞赛。联盟院校内定期开展教师教学能力竞赛;组织联盟成员院校学生就特色赛事进行校际对抗赛。通过组织各种赛事活动,共同提高师生的技能水平。

)共评办学质量。联盟内部院校围绕毕业生就业状况、学校管理、社会服务三大评价内容,制定评价标准,采用交叉或共同评价的方式,对上述三大评价内容开展质量评价工作,以达到取长补短、你追我赶,促进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联盟日常工作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社会捐赠及发起高校专项工作经费。举办联盟各项会议的经费由承办会议的理事单位承担。联盟成员参与联盟活动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职业教育教师发展联盟”成立之日起实行,由联盟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修订权归属联盟常务理事会。